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才,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邬国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邬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6元,减半收取20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昕溟
书记员:谷立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