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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唐山市古冶区钢城汽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侯俊国(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
唐山市古冶区钢城汽车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侯俊国,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古冶区钢城汽车队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洪涛。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负责人李庆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唐山市古冶区钢城汽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71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71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芦丽群

书记员:李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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