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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及文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及文某。
王某某与及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清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1年8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称一年内偿还,但至今没有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付。
故要求被告给付借款2万元。
被告及文某未提出答辩。
本院认为,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答辩,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被告欠原告借款2万元,有原告提交的给被告打款回单一份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及文某给付原告王某某借款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答辩,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被告欠原告借款2万元,有原告提交的给被告打款回单一份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及文某给付原告王某某借款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刘清成

书记员: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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