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铁某
王铁民(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
王彬
原告王铁某。
委托代理人王铁民,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铁某诉被告王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袁立新
书记员:高红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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