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铁军
王翠芝(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王艳玲
原告王铁军,住唐山市古冶区。
委托代理人王翠芝,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
负责人李庆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艳玲,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王铁军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翠芝、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艳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对河北强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无异议,请法庭依法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被告应负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施救费、吊车费因原告提交了相应有效的票据,本院予以支持。对河北强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本院予以采信。对原被告支付的公估费用由原被告各自承担。此案因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铁军赔偿款42330元。
案件受理费1552元,减半收取77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被告应负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施救费、吊车费因原告提交了相应有效的票据,本院予以支持。对河北强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本院予以采信。对原被告支付的公估费用由原被告各自承担。此案因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铁军赔偿款42330元。
案件受理费1552元,减半收取776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刘桂云
书记员:李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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