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铁,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郁文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第三人:郁武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侯南村洪生511号。
第三人:郁武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还是崇明区城桥镇新崇南路XXX号XXX幢XXX室。
两第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杰,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郁文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郁文某之子郁武斌、郁武敏在审理期间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合意延长简易程序适用期间三个月。现原告以双方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卞佳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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