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东城区人,住东城区。
委托代理人:靳洪勇,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苏琦(系被告女儿),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人,住丰台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祁振宇
书记员: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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