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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东城区人,住东城区。
委托代理人:靳洪勇,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苏琦(系被告女儿),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人,住丰台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祁振宇

书记员: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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