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海刚,上海市申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金明,执行董事。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上海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审判员:郑霄含
书记员:杨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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