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鹤峰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永和,鹤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某某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东风大道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88301187X4。
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坤,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祝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鹤峰县。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大道蓝天新居。
法定代表人李明锦,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钟某诉被告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某某分公司、柳祝红、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冯本军
审判员 于素芬
人民陪审员 熊吉池
书记员: 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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