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湖北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黄梅镇民营三路与凤凰路交汇处鄂东新农贸*楼。法定代表人:何向鹏,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乾,湖北威斯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湖北威斯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契税先征后返”承诺,立即返还原告购买铺位契税1142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诉讼费、执行费、交通费及其他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告按照被告在营销商铺中向购买商铺业主作出的“契税先征收后按所缴契税金额的50%返还”的承诺,2015年5月12日,原告按购买1002号铺位总金额616929元的4%缴纳契税24677元,被告应履行“契税先征后返”承诺,依据税票实缴契税总额24677元的50%返还给原告11420元。四年多来,原告无数次向被告催讨应还契税,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不支付。而在新农茂第一幢商铺完成买卖交易的四百多户业主中,已有95%业主得到了被告应返还的50%契税,同样出钱购买同一幢楼商铺,被告不一视同仁,以无钱为由侵吞原告应返还契税11420元。二、因被告不履行“契税先征后返”承诺,应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诉讼费、执行费、交通费及其他一切费用。被告朋泰公司承认王某在本案中所主张返还契税50%的事实,但认为“契税先征收后按所缴契税金额的50%返还”是公司的促销手段和优惠政策,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公司应返还原告11420元契税,目前由于公司经营状况不好,公司同意将逐步返还。
原告王某与被告湖北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朋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朋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朋泰公司承认原告王某在本案中所主张应返还契税50%的事实,庭审中,对王某所主张应返还契税数额,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经双方确认为11420,故对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朋泰公司返还购买铺位契税1142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王某要求朋泰公司承担诉讼费、执行费、交通费及其他一切费用的诉讼请求,除案件受理费外,其他费用均未向本院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湖北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某缴纳的契税11420元。二、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湖北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卫军
书记员: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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