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丽云,系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大汇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黑龙江汇世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通城路农业大厦一层东侧厅。
法定代表人吴俊高,职务经理。
被告大庆大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肇源县新站镇新肇社区(派出所楼下)。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吕某某、黑龙江汇世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庆大汇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 判 长 于 存 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 人民陪审员 闫 巍
书记员:林建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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