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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凤玲,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运利,执行董事。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沙  莎

书记员:康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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