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史新山(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
河北大名府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苗双奎(大名县法律援助中心)
河北滴溜酒业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史新山,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大名府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大名县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印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双奎,大名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河北滴溜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大名县京府工业城内园中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印合,该公司
负责人。
原告王某与被告河北大名府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滴溜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河北大名府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滴溜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廉学锋
审判员:尹洪举
审判员:李亚伟
书记员:张瑞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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