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望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车延丰(黑龙江鼎升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住望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望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60643XXXX,住所地望某某望奎镇中央大街414号。
法定代表人曹艳学,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车延丰,黑龙江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望某某人民法院(2016)黑1221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审判长:王宏艳
书记员: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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