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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望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望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车延丰(黑龙江鼎升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住望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望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60643XXXX,住所地望某某望奎镇中央大街414号。
法定代表人曹艳学,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车延丰,黑龙江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望某某人民法院(2016)黑1221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审判长:王宏艳

书记员: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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