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户籍地贵州省。
法定代理人:王美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
被告:戴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建根,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戴某某、被告黄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12.40元,减半收取1,456.2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准予免交。
审判员:李 晶
书记员:王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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