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谢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杨铃萍,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鹤峰县,
被告:王先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鹤峰县,
被告:恩施州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55号金安大厦A座12楼。
法定代表人:杨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广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丰县高乐山镇卢家沟巷17号。
法定代表人:秦红梅,该公司监事。
原告王某、谢峰、黄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王先举、恩施州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广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原告王某、谢峰、黄某某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谢峰、黄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谢峰、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李覃
书记员: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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