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泥工。
委托代理人段滨鸿,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文珊红,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受害人张华桥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受害人张华桥之子),成都电子科技大学一年级学生。
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卢巍,湖北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教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丰志飞,吊车司机。
委托代理人张阳,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实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05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涂建锋 审判员 张 敏
书记员:熊方栋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函 黄州区人民法院: 上诉人黄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张某、黄某某、丰志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已经本院讨论决定发回重审。请你院在重审时注意以下问题: 王某某、张某在你院起诉时仅列丰志飞为本案被告,而丰志飞申请人民法院追加黄某某、黄某某为本案被告,你院同意后追加黄某某、黄某某为本案被告,却未向王某某、张某进行释明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在王某某、张某未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你院直接判决黄某某、黄某某承担责任属超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程序严重违法。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二O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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