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委托代理人:邓元,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秦爱国,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夏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第三人:石首市江南机械配件厂,住所地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绣林大道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1616163406Q。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第三人石首市江南机械配件厂股东损害债权人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夏某某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夏某某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夏某某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夏某某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