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于培璞(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
马继升(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
齐亮
张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于培璞,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继升,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亮。
被告张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齐亮、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马继升、被告齐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且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与被告齐亮对借款数额均无异议,且该债务为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故二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齐亮、张某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620元,均由被告齐亮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沧州北环支行,账号:50×××85),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且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与被告齐亮对借款数额均无异议,且该债务为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故二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齐亮、张某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620元,均由被告齐亮承担。
审判长:李俊红
审判员:张寿岑
审判员:尚胜悦
书记员:于德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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