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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吴某立等与宜昌和艺企业孵化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吴某立,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代理人:袁绪令,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和艺企业孵化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95143744M,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大连路33号(展示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秦道祥。
委托代理人: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胡家才,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王某某、吴某立诉被告宜昌和艺企业孵化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吴某立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吴某立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吴某立负担。

审判员  许建江

书记员:张晗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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