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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吕光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光亮,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北静,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地址:衡水市中华南大街699号1栋1-2层。
负责人:景小光,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勇进,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吕光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辛春梅 审 判 员  杨 朝 代理审判员  秦 雪

书记员:杨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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