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穆棱市八面通镇城北一胡同。委托诉送代理人:陈守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八面通林业局退休职工,住穆棱市八面通镇广庆小区。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八面通林业局退休职工,住八面通林业局绿海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丹凤,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卓,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王金某与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王金某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某以与被告王某某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金某负担。
审判员 刘晓春
书记员:李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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