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某
徐某某
孙卫东(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王润月
王某某
王某某
王某某
原告王金某,男。
原告徐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孙卫东,男,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润月,男。
被告王某某,男。
被告王某某,女。
被告王某某,女。
原告王金某、徐某某诉被告王润月、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某、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某、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洪雨
书记员: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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