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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某、徐某某与王润月、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金某
徐某某
孙卫东(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王润月
王某某
王某某
王某某

原告王金某,男。
原告徐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孙卫东,男,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润月,男。
被告王某某,男。
被告王某某,女。
被告王某某,女。
原告王金某、徐某某诉被告王润月、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某、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某、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洪雨

书记员: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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