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周某某
唐建军(河北牛天光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某某,男,1983年8月18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建军,河北牛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买卖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应当给付原告煤款4826元,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余下的煤款系被告所欠,对此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否定被告购买原告煤的事实,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给付原告王某某煤款48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执行时由被告给付原告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买卖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应当给付原告煤款4826元,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余下的煤款系被告所欠,对此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否定被告购买原告煤的事实,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给付原告王某某煤款48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执行时由被告给付原告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审判长:廉立伟
审判员:刘连友
审判员:王健
书记员:笪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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