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金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籍成安县,现住邯郸市。
委托代理人:李振才、李志勇,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县。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薄世亮,该公司经理。
地址:邯郸市丛台路392号。
原告王金河诉被告翟海军、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王金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金河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真实选择,该选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金河撤诉。
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计267元,由王金河负担。
审判员 齐新亮
书记员:李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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