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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水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徐某分公司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金水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徐某分公司
王立鹏(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金水。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徐某分公司。
负责人宋超。
委托代理人王立鹏,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水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徐某分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水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金水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金水负担。

审判长:马艳敏

书记员:王薪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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