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景研,
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住所地定兴县107国道北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韩冰,职务经理。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玉斌
书记员: 史鑫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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