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李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凤生,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有与被告苏某、XXX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原告王某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某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凤羽
书记员:董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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