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凤生,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有与被告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有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元,减半收取计215.50元,由原告王某有负担。
审判员 刘凤羽
书记员:董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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