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金彩,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人民大街83号。
委托代理人:辛文鑫,系原告之夫。
被告:雄县温某湖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贯耐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秀丽,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建民,员工。
原告王金彩诉被告雄县温某湖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金彩于2016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雄县温某湖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彩撤回对被告雄县温某湖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王金彩负担。
审判员 金卫东
书记员: 化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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