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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彩诉被告雄县温某湖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金彩,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人民大街83号。
委托代理人:辛文鑫,系原告之夫。
被告:雄县温某湖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贯耐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秀丽,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建民,员工。

原告王金彩诉被告雄县温某湖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金彩于2016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雄县温某湖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彩撤回对被告雄县温某湖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王金彩负担。

审判员 金卫东

书记员: 化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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