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滦平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安天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
委托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滦平镇三地沟门村。
法定代表人何其志,职务经理。
被告广安天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广安区青莲西侧3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中,职务经理。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滦平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安天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滦平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安天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价值50945.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滦平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安天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价值50945.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滦平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安天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价值50945.00元的财产。
审判长:赵晓月
书记员: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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