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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郭某某、田某、兰西县渔业开发公司、郑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兰西县。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兰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兰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西县渔业开发公司。住所地,兰西县新政社区西二道街南路。法定代表人:王景波,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延丰,黑龙江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兰西县。

上诉人郭某某、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兰西县渔业开发公司、田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兰西县人民法院(2017)黑1222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郑某某也以争议的20亩土地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某某、郑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某某、郑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上诉人郭某某、郑某某各负担50.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子君
审判员  朱保东
审判员  于成林

书记员:唐韵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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