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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尹某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尹某和
徐颖(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张顺(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
曹志刚(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和。
委托代理人徐颖,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顺、曹志刚,均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尹某和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尹某和及其委托代理人徐颖,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顺、曹志刚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王某某与尹某和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以及借贷的数额等主要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3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退还给尹某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王某某与尹某和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以及借贷的数额等主要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3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退还给尹某和。

审判长:柴卓
审判员:郭生俊
审判员:刘海军

书记员:黄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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