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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吴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窦立华,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祖银亭 审 判 员  蔡伟华 代理审判员  李树新

书记员:张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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