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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窦立华,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祖银亭 审 判 员 蔡伟华 代理审判员 李树新
书记员:张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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