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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城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金城
王德利(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
黄骅市天澄化工有限公司
马某某

原告:王金城,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王德利,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市天澄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被告:马某某,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城与被告黄骅市天澄化工有限公司、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城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王金城承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王金城承担(已交纳)

审判长:戴军

书记员: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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