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金华,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凤侠,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洲,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城天宝街。
法定代表人:李国春,该公司经理。
被告:霍新景,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赵县。
原告王金华与被告河北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霍新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原告王金华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50元,减半收取计7225元,由原告王金华负担。
审判长 商立柱
审判员 侯继会
人民陪审员 张春琳
书记员: 郝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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