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在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护士,户籍所在地秭归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必华,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金某与被告宋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金某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王金某负担。
审判员 姜学龙
书记员:周士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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