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农民。
原告:王某某,农民。
被告:王某某,农民。
被告:杨某某,农民。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阳光北大街3117号。
负责人高力斌,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佟蕊,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欣凤里鹭港底商。
负责人王云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争,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杨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由原告王某某、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马宏坤 代理审判员 张春伟 人民陪审员 陈如太
书记员:王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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