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
法定代理人:王大伟(系王某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
委托代理人:张英,黑龙江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帅,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彦廷,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14日死亡,因本案被告于洋涉嫌刑事犯罪,本院将本案移送鹤岗市公安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立案侦查,并中止诉讼。现原告王某的法定代理人王大伟以正在等待交通事故大队研究决定是否立刑事案件,故申请先撤诉,待结论作出后,再另行起诉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王大伟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法定代理人王大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王大伟负担。
审 判 长 张忠福 代理审判员 贺小平 代理审判员 郭春英
书记员: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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