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勇,上海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亚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福某混凝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应文。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原告王某与被告左亚东、被告上海福某混凝土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尚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 英
书记员:陈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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