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配军
张黎明(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
那业新(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
韩某某
张琴(黑龙江张勤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配军(王某),现住望奎县。
委托代理人张黎明,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那业新,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韩成帮),现住望奎县。
委托代理人张琴,黑龙江张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韩某,现住望奎县。
上诉人王某(王配军)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望奎县人民法院(2015)望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黎明、那业新,被上诉人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琴,原审被告韩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望奎县人民法院(2015)望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望奎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望奎县人民法院(2015)望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望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苑淑华
审判员:张晓弘
审判员:李妍
书记员: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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