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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龄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飞,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其兵,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晨,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王某龄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王某龄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王某龄已预交),由王某龄负担。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王某龄已预交),由王某龄负担。

审判员:陆文嘉

书记员:田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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