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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林与申某某、金某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威县。
委托代理人:彭英亮,河北孙福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金某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75868123E。
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王路255号。
负责人:吕威,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云飞,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明,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林诉被告申某某、金某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下称人寿财险阜阳市中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佳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林委托代理人彭英亮、被告人寿财险阜阳市中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晓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申某某、金某岗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诉辩争议
原告王某林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0,000元,庭审时变更请求为78,000元;二、保留后续治疗及鉴定伤残的诉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王某林损失为误工费4,595元、残疾赔偿金67,252.95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800元(附赔偿项目表)。
原告上述损失依法由被告人寿财险阜阳市中支公司在皖K×××××号车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林共计74,847.95元(误工费4,595元、残疾赔偿金67,252.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800元由被告申某某、金某岗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在皖K×××××号车投保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林共计74,847.95元;
二、被告申某某、金某岗赔偿原告王某林鉴定费800元。
上述给付事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600元,被告申某某、金某岗负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佳林

书记员:王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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