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龙,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被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被告:张仁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原告王某平与被告高某某、崔某某、张仁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王某平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平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3914元,减半收取1957元,由王某平负担。
审判员 王玉娥
书记员: 黄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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