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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平与刘淑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平
杨梅(湖北永欣律师事务所)
刘淑兵

原告:王某平,男,生于1966年7月8日,汉族,挖掘机司机。
委托代理人:杨梅,湖北永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刘淑兵,男,生于1973年12月26日,汉族,系汉江集团安置中心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平诉被告刘淑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淑兵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平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平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平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平负担。

审判长:张海云

书记员:张韵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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