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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平、吕义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平,男,生于1964年5月29日,汉族,沙洋县人,住湖北省沙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明,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吕义安,男,生于1976年6月27日,汉族,吉林省乾安县人,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已于2018年10月1日达成了执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沙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822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王某平与被申请人吕义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822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王某平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王某平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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