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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勇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华,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南宫市。

原告王某勇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9月初从原告处借款12000元,当时约定2016年9月25日还清,但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借款。
被告张某某没有答辩。

本院认为,原、被告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于法有据,应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人偿还原告王某勇借款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孙德华

书记员: 孙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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