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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陈文某、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毅芬,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文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告: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慧林,上海市中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文某、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原、被告就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系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3、判令被告将系争房屋返还给原告。事实与理由:原告王某某因向被告陈文某借高利贷,后陈文某采取殴打、上门滋事、胁迫等方法,逼迫王某某将名下系争房屋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即150万元卖给陈文某。从买卖合同签订到房屋过户全过程,王某某只收到陈文某给付的90万元,再未收到任何其他款项。原告认为,原告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处于极度不平等状态,该合同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合同。故原告提出诉请如上。
  被告陈文某、邱某某辩称,原告所述高利贷是不存在的,双方之间是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本金是40万元,其中28万元是按照公证文书强制执行的,12万元是利息。后因为原告无力支付,故将系争房屋出售给被告,其中50万元清偿对被告的债务。之后90万是通过现金及转账给原告的,还有10万元尾款是等原告将户口迁出后支付的。
  另查明,王某某于2018年9月27日就陈文某涉及诈骗一事向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顾村派出所报案,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已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
  本院认为,就涉案房屋买卖事宜被告作为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公安机关已立案。故本案不宜由本院继续审理,应依法将涉案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另,若今后刑事案件有被撤销立案、决定不起诉、生效刑事裁判未就民事部分进行处理或者就民事部分未做全部处理等情形,原告可再行提起民事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凤琴

书记员:朱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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