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学武,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冀雪明,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双塔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薛慧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冀雪明与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因店面转让一事,被告李某某欠原告王某转让费10万元,2015年8月18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王某出具欠条一张,言明:“今欠王某人民币拾万元整,写以字条作以凭证。借款人李某某,2015.8.18”。此款项被告至今未能给付。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事实有欠条一张,原、被告的陈述及庭审笔录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欠原告王某店面转让费10万元,至今未能给付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所以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主张权益之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王某的转让费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3月9日至借款还清之日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薛慧芳

书记员:刘小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