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连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群众,本科文化,非军人,住隆尧县。
被告: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非军人,住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连花与被告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连花、被告宋某诉讼代理人张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连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责令被告给付原告替被告偿还的本金430000元及利息,原一审案件受理费1510元,律师费5000元,执行费3283元,保全费等共计508283元。事实与理由:原告通过债务转移的方式将债务转移到被告名下。债务转移后,原告在新债权的要求下,为新债务提供了担保,保证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偿还该笔借款。但是被告并未履行偿债义务,新债权人李献国将原、被告同时起诉至法院,法院经一、二审民事判决,确定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在执行阶段查封了原、被告的财产,原告代被告偿还了上述债务,李献国撤回执行申请。现原告行使追偿权,要求被告偿还原告代偿的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原一审案件受理费、律师费、执行费、保全费等共计508283元。
宋某辩称,原告的追偿权是基于生效的裁判文书,原告所提诉求应当有相应的证据支持,但原告现有证据与原告诉求不符,原告应当提交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有效票据,以便答辩人与法院核实。因原告拖延支付造成的利息损失,答辩人不承担。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7)冀0525民初987号民事判决、(2017)冀05民终4242号民事判决、执行费结算票据,沧州银行交易原告丈夫董海滨向李献国汇款500000元的明细、李献国收款500000元的证明、隆尧县人民法院执行结案通知书、被告为李献国出具的借条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王连花曾分两次向李献国借款共计400000元。后王连花将该笔债务转移给被告宋某,原告为转移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因未能偿还债务,债权人李献国将原、被告及原告丈夫董海滨诉至法院,本院作出(2017)冀0525民初987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7750元,由宋某负担。保全申请费3020元,由李献国负担1510元,王连花负担1510元。李献国不服,提起上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5民终4242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本院(2017)冀0525民初987号民事判决,改判宋某于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献国借款430000元,并自2015年12月23日起按年利率1.5%支付利息至还清本息止,王连花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数额及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7750元,由李献国负担2580元,宋某负担2580元,王连花负担2590元。李献国向本院申请执行,王连花在执行阶段与李献国私下达成调解意见,2018年8月28日王连花通过其丈夫董海滨的银行卡向李献国汇款500000元。2018年9月4日李献国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王连花支付了该案的执行费3283元。
一、被告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连花代偿款464913元。
二、驳回原告王连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41元,由原告王连花负担379元,由被告宋某负担40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王连花为被告宋某向李献国提供担保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王连花代被告宋某偿债后,有权向被告宋某追偿。保证追偿权的范围以债务人因保证人的清偿而受免责的数额为准。本案中,被告宋某应当履行的债务额根据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5民终4242号民事判决,1、包括主债务本金430000元,利息2015年12月23日-2018年8月28日(430000元×1.5%÷12)×32个月=17200元,宋某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7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80元。2、民事判决确定的由王连花负担的保全费15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90元,以及执行费3283元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亦在追偿的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3、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保证担保的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故对原告追偿超出保证担保范围的数额,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员 郝春刚
书记员: 贾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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